安机协〔2014〕11号
各会员单位、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结合实际,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
2、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概况表;
3、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自有建筑施工机械情况表;
4、建筑施工机械管理、操作、安装和维修人员名单;
5、建筑施工机械维修检测设备明细表;
6、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备案表。
2014年12月31日
安徽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协 [2007]12号)规定,为确保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信用行业评价、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路面机械等施工机具。
第二条 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负责实施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即租赁企业确认、信用行业评价、行业自律管理、租赁信息平台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经营活动的下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实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
(一)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
(二)对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并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或其所属分支机构。
(三)建筑施工机械生产企业在皖机构从事租赁活动的,须取得当地法人租赁营业执照。
第四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行业确认,按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区域划分如下:
(一)跨城市但未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由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负责行业确认;
(二)在安徽省的中央所属企业和省内企业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由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受理汇总后报上一级协会进行行业确认。
第五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各设市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
(一)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15台以上或不低于400千瓦;
(三)经营维保基地面积2000以上平方米;
(四)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5人以上,专业技术维修工人5人以上;
(五)机械操作人员应与自有建筑施工机械的数量相匹配。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
(六)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设备的技术安全档案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在安徽省境内跨城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
(一)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20台以上或不低于600千瓦;
(三)经营维保基地面积3000以上平方米;
(四)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7人以上,专业技术维修工人7人以上;
(五)机械操作人员与自有建筑施工机械的数量相匹配。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
(六)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设备技术安全档案及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
(一)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30台以上或不低于1200千瓦;
(三)经营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12人以上,专业技术维修工人10人以上;
(五)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六)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资料如下:
(一)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对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或其所属分支机构,则应提供建筑业企业和其所属分支机构含有租赁内容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的合格证和有关证明资料(设备的购置发票或购置合同、委托代管协议书)复印件;
(四)从事起重设备安装的租赁企业,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起重机操作人员、安装人员和塔式起重机司索信号工以及技术与管理人员名单的复印件;
(六)可供租赁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注册备案登记复印件。
第七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资料审核。企业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复印件)(见第六条(二)~六)项要求内容)一式二份用A4纸装订成册,报送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进行行业确认;
(二)实地考察。申报资料经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初审合格后,由协会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如下:
1、核实企业各类证书、凭证和各类作业人员证书的原件;
2、查阅可供租赁的建筑施工机械的技术管理档案;
3、查阅和核实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4、核实企业技术管理力量和经营维修保养基地。
第八条 评审与确认证书颁发
根据企业申请和考察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区域划分,行业确认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颁发行业确认书。
第九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作为进入安徽省境内施工现场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注册备案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行业确认书(正、副本)各一本,确认书由中国建筑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对以下内容分别负责实施动态管理。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三)对违规企业由其协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企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在协会会刊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收回行业确认书,予以公告。
(一)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机械(机具)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被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出租方的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设备安装人员未按规定持相关部门核发上岗证书;
(四)降低出租机械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低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秩序的;
(五)违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六)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行业确认书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自觉履行《建筑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和检查工作由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负责,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行业确认后,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开展信用行业评价工作。
(一)企业评价:企业管理水平、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完好状况;对已出租机械的故障排除、维修和定期检查;合同履约率、机械完好使用情况;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等情况。
(二)用户评价:承租方对出租方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协会组织进行满意度调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应推广使用《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建立以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会刊和协会网站为主体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秘书处。
附件: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及其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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