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安装和机械设备协会
英文名称:Anhui Installation And Machinery Equipmen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IAMEA
笫二条 本会性质:全省从事工业、能源、交通、港口、航道、民用与公用建设等机电工程施工和建筑机械制造、工程机械租赁等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和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全省安装和机械设备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紫云路996号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修订有关安装和机械设备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监管。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规划,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
(三)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制度建设。组织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自律公约,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认真贯彻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参与新技术成果、行业工法的鉴定和推广。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关技术鉴定,参与安装和机械设备事故鉴定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装和机械设备行业各类教育培训。
(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开展行业“创优评先”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品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七)编印《安徽安装和机械设备》季刊,办好本会网站,交流行业信息;大力推广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先进技术、建筑施工机械的科技成果;为会员单位提供工程建设、建筑机械租赁市场信息、建筑机械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经济技术等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进行各种交流,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相关社团组织交流和合作,鼓励和发挥会员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九)承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委托办理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愿望,并按本会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 会员范围:
单位会员:在工业、能源、交通、港口、航道、民用与公用工程建设中,从事机械设备工程、管道工程、电气工程、电子工程、自动化、防腐、建筑智能化、消防、电梯和环保工程,以及建筑机械制造、工程机械租赁等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单位。
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专家和学者,以及取得与行业相关的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组织活动;
(四)关心本会发展,反映企业诉求;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清算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任命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符合有关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与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协会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后,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与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并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